一、土地政策
1、土地以约3万元/亩的优惠价格提供(含“三通一平”)。
二、财税政策(摘自景府发[2005]21号《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
1、外来投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首期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所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率33%×40%)由开发区财政奖励给企业,第6至第10年,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的50%(税率33%×40%×50%)奖励给企业(五免五减半)。
2、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来投资企业,首期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所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率33%×40%)由开发区财政奖励给企业,第6至第10年,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的50%(税率33%×40%×50%)奖励给企业(五免五减半)。
3、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在5年内,奖还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若再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以第1年的地方税纳税额为基数,3年内地方税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该企业科技创新。
7、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在企业财力的承受范围
内,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8、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税率17%×25%),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园区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