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陶瓷大县,打造北方瓷都,吸引投资者来建平陶瓷工业园投资兴业,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陶瓷生产项目,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对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土地租赁,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的文件精神办理。
第二条对采取征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征用价格以同期同类土地最低市场价格为准;县政府土地收益部分返还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执行“零地价”,原则按50万元/亩的固定资产投资密度无偿提供项目用地。
第四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连续5年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前3年由县财政比照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陶瓷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连续10年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前5年由财政比照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部分100%予以奖励,后5年按50%予以奖励。
第六条出口创汇的陶瓷企业,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有关贴息扶持政策。
第八条为企业提供“七通一平”,“七通”到厂区外,平整好厂区用地;陶瓷原料矿山开采证由园区统一办理、统筹协调供给陶瓷原料;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为企业代办各种手续。
第九条协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金融部门给予企业流动资金上的支持。
第十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企业5年内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所发生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县以上收费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相关部门进入企业,由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享受“荣誉绿卡”企业,核定车辆免收县内过桥费。
第十三条对投资额较大,具有牵动作用的项目以及较大的外资项目,提供更宽松的政策。
第十四条当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规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建平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文件若与此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