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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进入垄断行业的“拦路虎”

发布:2007-6-17 16:29:54  来源: 牛津管理评论 [字体: ]

  虽然这些年民企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法规越来越健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障碍。主要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政府角色转化的不到位,尤其是思想观念转变的不到位。

     一、签约主体障碍

     本来,在项目融资方式上,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它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项目法人,拥有项目设施财产所有权,承担项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负责项目的所有事务。

     但在项目洽谈过程中对于协议签约主体的认定国内尚存在分歧。有一种意见,认为由投资人针对项目所设立的项目公司不具备履约的能力,在协议签署时要求与投资方签订协议,而不是与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签订。这种障碍不清除,对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融资障碍

     BOT、TOT、PPP项目在国际上是一种成熟的经营模式,其本质上不同于其他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其融资方式的不同和政府的参与。BOT项目按其融资信用渠道为新设项目法人融资,新设项目法人融资又称项目融资,银行是重要的参与者,项目融资是以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未来的收益或权益作为建立项目融资信用的基础,取得债务融资,项目的股本投资方不对项目的借款提供担保或只提供部分担保。项目融资不同于传统的银行贷款,但现实是多数国内银行没有有限追索融资的经验和规定,银行对这种融资方式持观望态度。甚至一些地方政府还要在协议里明确要求,特许权协议的所有权、收益权都不能质押和抵押。

     对于TOT项目的融资,我国《贷款通则》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因此,商业银行不能为并购方购买股权提供贷款。这就在法律上设置了障碍。

     三、监管体系障碍

     行业的规范和公众利益的保证需要政府的监管,但现在的问题在于监管体系的混乱和监管的方式及理念的混乱。对于现在已经初露端倪的监管模式来看,政府的角色并没有转化到行业的监管。政府应对市场准入、价格和产出质量进行监管,但实际上,政府从经济、技术和行政进行了全方位的介入,包括从技术工艺的选择、设备的选型、原材料和设备质量的检测等等。在整个现有的不成体系的监管系统中,几乎涉及大半个政府部门,而在监管职责不明确和观念僵化的影响之下,霸王衙门无所不在。这种现象有悖于国家进行产业市场化的初衷,政企仍然未能分离,不同的是,政府介入的民企经营,民企不得不依附于政府向官员妥协。此时的监管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和民企的桎梏。

     四、保本微利障碍

     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频繁提到“保本微利”的概念,但并未对保本微利的具体内涵进行阐述。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保守势力往往以保本微利这个模糊概念设置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从相对于保本微利的另一个角度讲,何谓暴利?一些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本身就难以取得暴利,诸如资本的沉淀性、政府的管治等等都使暴利的取得几乎不可能。

     五、固定回报障碍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开始清理和纠正固定回报项目。虽然《通知》主要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部分外方投资项目而言,但近年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某些垄断行业项目也具有固定回报的特征。这种认识如果最终得到法律认可,这将会对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工作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六、招标方式障碍

     目前的公开招标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病,程序并不一定是科学的,因此对于一些产业应该出台相对适用的招标方式。引入竞争是公用事业等行业市场化非常重要的内容,经营权的招标不同于一般的工程招标,通过过程控制、通过价格调节来实现比较竞争,这种方式也是竞争,是过程的竞争。因此,竞争环节不一定就必须是招投标的竞争环节。

     七、市场环境障碍

     大型国企对市场的干扰也很严重,区域性国企利用长期垄断的资源为市场化设置重重障碍,这些企业并不具备相应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市场经营理念,但却以溢价或低价来拿项目,搅乱了基本的市场价值准则。同时,国企利用一方地方政府给予的资源到其他区域去竞争项目,异地的负成本则由国企所在地的百姓买单,搅乱了基本的市场竞争准则。这也和垄断行业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宗旨背道而驰。

     八、政府诚信障碍

     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实际上政府的信用风险是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障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视垄断行业为纯粹的招商引资,但招商而不重商。诸如:地方政府支付能力有限,市场化条件尚未具备的项目经政府包装后推介给民间资本,只会丧失地方政府的信誉。政府承诺不能兑现、政策无法落实等问题时有发生。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中,虽然有看似对等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违约的罚则,但实质上两个不平等的签约主体使得企业仍然处于弱势群体。

     九、法律保障障碍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渴望完善的法律保护。虽然基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考虑,要求制定一部《垄断行业特许经营法》或《BOT项目投融资法》之类的单行法可能不是现实的和最佳的解决方案,但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形成阻碍却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予以重视,并适时加以修改或做出明确的界定。

     此外我国现行税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税赋不一的规定事实上对外资企业给予了“超国民待遇”,还有《建筑法》关于企业资质等级的规定等等,都使新兴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十、民企自身障碍

     对于垄断行业来讲,不是你有钱就能进入,对一些政策、技术、制度运营等方面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包括自己进去之后要判断一下,我自己为什么进去,我进去凭什么立足?因为有钱的人太多了,有的研发机构也很多,并不是你有钱一定能成功,一定要找出自己进入这个领域,可能战胜别人的窍门所在,要不然我在技术方面,要不然我在项目管理方面,要不然我在以后运营方面有一些优势,进来这个行业之前应该有一个了解,这样做到知己知彼,才有可能在这个行业里面立足,顺利的进入这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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