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每块抛光砖(2或4条边)的平均尺寸相对于工作尺寸的允许偏差为+_1.0mm。
4.1.3 模数砖名义尺寸连接宽度为(2~5)mm,非模数砖工作尺寸与名义尺寸之间的偏差不大于+_2%(最大+_5mm)。
4.1.4 边直度、直角度和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产品表面面积S.cm2
允许偏差.%、
S≤90
90 190 410 S>1 600
优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合格品
边直度 (正面)
相对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许偏差
+_0.50
+_0.75
+_0.4
+_0.5
+_0.4
+_0.5
+_0.4
+_0.5
+_0.3
+_0.5
直角度 (正面)
相对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许偏差
+_0.70
+_1.0
+_0.4
+_0.6
+_0.4
+_0.6
+_0.4
+_0.6
+_0.3
+_0.5
表面平整度
相对于工作尺寸的最大允许偏差
a) 对于由工作尺寸计算的对角线的中心弯曲度
b) 对于由工作尺寸计算的对角线的中心翘曲度
c) 对于由工作尺寸计算的边弯曲度
+_0.70
+_1.0
+_0.4
+_0.5
+_0.4
+_0.5
+_0.4
+_0.5
+_0.3
+_0.4
+_0.70
+_1.0
+_0.4
+_0.5
+_0.4
+_0.5
+_0.4
+_0.5
+_0.3
+_0.4
+_0.70
+_1.0
+_0.4
+_0.5
+_0.4
+_0.5
+_0.4
+_0
.5
+_0.3
+_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