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发生 纠纷,甲方欲委托乙方为代理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指派乙方 律师负责承办甲方的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依法采取措施办理委托事项,具体措施由乙方决定,但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应当确定一名联系人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授权范围
1、为诉讼进行调查、取证、撰写诉讼文件,参加法庭审理、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申请强制执行。为仲裁进行调查取证参加仲裁活动,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
2、参与庭外调解、和解。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在本协议规定之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全面及时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甲方 。
6、及时完整地向甲方移交有关档案。
第四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乙方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再和诉讼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调解协议。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1、甲方应在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上述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其它费用。
第六条: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该等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律师去往北京市外以及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提供的权益凭证非法等情形;
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律师工作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无故终止合同、再委托任何第三方、私自与诉讼当事人或第三方达成任何调解协议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3、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的,甲方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律师费,每逾期一日按律师费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关于退费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其他非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乙各方签字起生效。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乙 方 代 表:
签订时间: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