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陶瓷无缘本届”中国名牌”评价已经成为无可挽回的事实,由此引起的对“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机制的质疑声音将会在一个时期内存在。理由是“中国名牌”作为国家推动品牌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轻易对一个年产值有着1000多亿的建筑陶瓷行业说“不”, 用近乎无礼的方式将其剔除在外,除造成事实上的更大不公外,也暴露出“中国名牌”自身的评价体系存在问题。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第12号总局令)的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说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照上述限制条件,建筑陶瓷被整体排除在外,从理论上讲应是这个行业集体触犯了上述某个条款或多个条款,但实质是,“中国名牌”评选机构直到目前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说法,而对相关善后处理办法更是只字不提。这种以“打哑谜”的方式宣告建筑陶瓷无缘“中国名牌”的做法,不单剥夺了建筑陶瓷企业申报中国名牌的正当权益,实际上也对整个建筑陶瓷行业的名誉造成了伤害。最近,有陶瓷企业私下透露:希望能够联合相关陶瓷企业,以“联盟”的方式向相关部门讨个说法,但在笔者看来,倒不如通过诉讼手段来得更为直接,大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为整个建筑陶瓷行业讨个公道。
中国名牌的评选机制一直遵循着这样的原则,初审和推荐工作由省、区、市质检局掌握,最后的初选、征求意见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进行。这种“自下而上”评价程序的设置,目的显然是寻求在客观公正、公开公平上做足文章。但这种近乎僵化的程序设置,客观上也为相关部门创造了寻租空间。近日坊间流传相关协会在这场“名牌”之争中,因成为不同企业与地区的利益代言人而相互告状与“揭短”的说法,从侧面证明了建筑陶瓷行业被集体说“不”, 实质上正是这种恶质评选机制种出的恶果。
日前,已有法律专家对“中国名牌“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评选过程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而此次“中国名牌”将整个建筑陶瓷行业排除在外,表面上看使整个建筑陶瓷行业受到伤害,但从更深层次与意义上说,真正受伤是“中国名牌”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