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讯: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
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所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企业进口料件时,先在指定银行账户中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加工产品出口或内销的情况进行核销并确定保证金返还及扣除。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进口料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账核销通知单办理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旨在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但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主要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软件支持、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和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控制,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
目前,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涉及商品门类较少,且仅以“两高一资”和海关难以监管产品为主,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有待加强。
东部和中西部实行差别政策,东部新设外贸企业不批限制类加工贸易业务中西部A、B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A类、B类企业指的是按海关分类管理标准,依法经营、无走私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企业。其中,A类企业在企业规模、资信等方面的标准又高于B类企业。C类企业是指曾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A、B、C类企业分类是动态的,A、B类企业如有违规行为,会被降为C类C类企业经过一段时间合法经营,也会被升为A、B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是指允许企业将进口料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在指定银行凭批准的生产合同挂账,合同期满全部进口商品加工复出口后予以核销。
当前,东西部加工贸易发展不平衡。据统计,2006年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出口额仅占全国的2.6%。东部沿海地区受土地、能源、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影响,部分加工贸易产业特别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寻求转移而中西部地区受产业配套、运输成本、物流效率、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尚未具备承接转移的条件,也难形成东中西地区之间有效的传递和转移机制。
然而,中西部地区具有生产要素成本相对较低的比较优势,在某些生产制造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当地企业和政府也有极大的积极性。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采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转移的集中区域,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重在商品和区域结构调整,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重在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即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原规定管理。
调整政策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总体上看,有利于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