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7 年8 月30 日上午10:30 在长沙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2 户,代表股份3304.8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99%,没有流通股股东参与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兼总裁李建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3304.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弃权0 万股。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日用瓷、工艺瓷、建筑瓷、卫生瓷、耐火材料、纸箱、瓷用花纸制造、销售;自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和本企业所需的物资及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杂件印刷;陶瓷技术服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日用瓷、工艺瓷、建筑瓷、卫生瓷、耐火材料、纸箱、瓷用花纸制造、销售;自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和本企业所需的物资及设备的进出口业务;陶瓷技术服务。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姚剑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