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2008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执行先预算后采购,否则财政不予支付。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尚未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的市、县(市、区),也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无预算不采购、不支付。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而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