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议付行是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承兑行
承兑行(Accepting Bank)。远期信用证如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的,会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偿付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