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刘继勇 报道)EAGO(益高)自03年正式进入中国后,以经营中高档休闲卫浴和中高档陶瓷洁具产品为主,目前更开发浴室柜和五金配件项目,所有产品外观上以满足现代人士之个性化需求为出发点。笔者最近获悉,发展势头迅速的益高卫浴有限公司邀请了冠智达顾问公司的顾问师章华老师培训有关《RoHS指令》方面的知识,着手推行ROHS符合性管理体系。益高公司营销中心、生产制造中心、采购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等30多名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副总经理兼全球运营总监张勇也参加了这个培训。
笔者深入了解到,在培训课上,章老师用通俗易懂、妙趣横生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授了“RoHS指令”的来龙去脉、推行意义、关键所在以及注意事项;益高公司的参与者不同程度地了解或理解了RoHS指令的相关知识以及“RoHS符合性管理体系”的概念,笔者还更深入了解到益高公司事实上从11月初就已经开始着手于“RoHS符合性管理体系”的推行工作,并且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都有了具体明确的分工和周密详细推行步骤,为益高公司巩固欧盟市场,扩大国际市场,提高了得力的核心竞争力。
益高公司举行成立10周年庆典
什么是RoHS?
2003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下称两指令),指令规定,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必须自行承担报废产品回收、处理及再循环的费用。2006年7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禁用6类有害物质。这两项立法将给我国对欧电子电器产品出口造成重大的影响。
为深入了解欧盟有关国家和重点企业在指令方面的进展情况及实施情况,5月12日~27日,商务部机电司组团赴欧洲各国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相关协会及跨国公司进行了交流。
立法的背景
近几十年来,全球电子电气工业呈现膨胀式发展。电子电气工业领域内的技术更新越来越快,不断缩短着产品的升级换代周期。同时,电子产品的结构也呈现出日趋复杂的势头。电子电气工业在给人类带来方便和益处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世界各国处理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电子电气垃圾给全球生态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正越发严峻。2001至2002年间,欧盟地区内,仅德国一国用于处理电子垃圾的支出就高达3至5亿欧元。鉴于此,欧盟希望通过制定WEEE及ROHS两个“姊妹”环保法律来控制这种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欧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彰显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确立的环保先驱的形象。
立法的目的
RoHS指令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在欧盟市场上禁止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产品出售及使用。根据该法案,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等重金属,以及多溴联苯醚(PBDE)和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
1、欧盟在环境保护方面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区域乃至全球性的问题。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欧盟积累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为各国保护环境和进行环境合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其实欧盟为保护环境在电子电气方面的立法由来已久。如1973年,欧盟就出台了低压电器指令(LVD),旨在依靠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来满足指令要求的目标,实现安全标准的全球统一化。
1989年,在电磁兼容方面,出台了辐射指令(EMC)。
1991年,开始对公共电讯网络的终端附件加以立法。
1999年,出台了半导体设备及电讯终端设备的指令(R&TTE)。
欧盟出台的这些指令,其中一部分如LVD、EMC、R&TTE等都已经制定了国际性的标准。这些指令的相继出台,不断推动欧盟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推动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也不断推动标准以及检验在全球的统一和规范。
实际上,2003年2月13日,与两个指令(RoHS和WEEE)同时出台的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关于能源、生态方面的指令:EuP,对使用能源的产品在生态设计方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也构成对出口产品严格的挑战。
2、欧盟两指令出台在环境保护的后面有其更深刻的背景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经过长期酝酿。因此,两指令的出台在其保护环境的合理外衣下还隐含着其深远根源及值得关注的背景。
首先是欧盟利用WTO法规构筑绿色壁垒。WTO为了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及防止欺骗行为,1994年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验措施协议》(《SPS》),供各成员国遵守。但是,有的成员国出于片面维护本身利益,没有严格遵守上述协议原则,却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之名,对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设置名目繁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难以达到要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从而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以提高环保标准的形式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是一种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合理性、隐蔽性比其它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大,也就较难应对。
其次,还有欧盟利用绿色壁垒抗衡美国的深刻背景在内。不少日用工业消费品,美国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贴牌生产,其中大部分在本国销售,但还有几成转口,以转到欧洲最多。美国、欧盟争夺世界市场的竞争历来十分激烈,有时达白热化程度,互相公开进行贸易报复。欧盟高筑技术性贸易壁垒,深入分析,也“痛”在美国身上。
3、欧盟指令在各国的实施情况各异,实施时间可能也会进度不一
欧盟在指令中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于2004年8月13日前将上述两项欧盟法律落实到国家法律体系中。 在调研中,各国政府及企业都一再强调,欧盟的指令并不是法律,只是一个参照执行的依据,各国必须制定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才具有实践意义。而事实上,各国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并不完全按照欧盟的规定办。有些成员国至今并没有执行欧盟以前的一些指令。如欧盟1973年的低压指令,30年过去了,但目前欧盟内许多国家并未执行。从目前各国立法进程情况来看,要实现欧盟要求的在今年8月13日前转化为各国法律体系的进度要求恐怕难以实现。
德国经济与劳动部欧洲司的官员MARK认为,从欧盟一个建议的提出到最后断定大概需要一年的时
间,这将取决于问题的难易程度。从欧盟提出建议到各国执行这一建议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有些可能需要议会来决定,有的政府自己就可以决定。因此,必须特别关注各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进程。
4、新出台的两个指令还有许多尚未确定和需要协商的地方
目前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对两个指令还在进行激烈的讨论,并未达成最后的结论。据悉,欧盟在6月会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国的意见,对一些争论较大的问题(如例外产品清单、回收标准等)进行协商。
还有值得关注的是,今年5月1日起,随着欧盟的东扩,欧盟成员国已经增加到了25个。对于新加入的成员国如何遵行欧盟的有关法规,从理论上说,这些国家必须逐渐符合欧盟的标准,但是由于这些国家条件的限制,当然也不排除其向欧委会提出申诉要求和延期执行的要求的可能。
此外,欧盟的有关指令只是规范欧盟市场的标准,对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性,但是对于销售到欧盟的产品则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无论如何,所有销售到欧盟的产品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后符合欧盟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认证,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是,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我国有权力代表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对欧盟指令中不合理之处向欧盟提出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