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动辞职离开现在工作的公司,还是光着膀子在人民广场跑3圈留下?这两天,浦东金桥某外企职员林政(化名)不得不面对这个头痛的问题。
与公司签下“军令状”
林政今年7月大学毕业,好不容易才在陆家嘴某外企公司找到一份营销工作。底薪3000元加提成的收入,让他这个应届大学毕业生已觉得比较满意。今年8月在几轮面试后,公司和他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林政发现合同中有一项空格内要求员工填写“军令状”——连续3个月完不成规定业绩,按照自己设定的惩罚措施进行自罚。林政一开始觉得这条规定有些不妥,提出了疑义。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解释说,这只是公司用来激励员工的一种做法,一般来说,只要认真工作,连续3个月完不成业绩的概率非常低。经过这样的劝说,林政认为这种方法只是公司吓唬吓唬员工的手段,不一定会真正履行,于是在空格中填上了:“3月完不成任务,赤膊在人民广场上跑3圈”的自我惩罚方法。公司认可后,为期一年的合同签订了。
连续三月没完成任务
林政很快投入了工作。由于公司事先规定员工之间不能相互打听个人收入等事宜,因此林政从未和同事讨论过自我惩罚条款,他也渐渐淡忘了合同中这个条款。
因为刚刚毕业,林政没能完全适应工作。连续3个月,林政均未能完成规定的业绩指标。上周五,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找他谈话。一进门林政就看到了写字台上那份他和公司签署的聘用合同,这时林政才想起了“自我惩罚”。人力主管开门见山,向他提出:由于3个月没完成业绩,根据当初的约定,希望他能尽快履行自己的承诺——“赤膊在人民广场跑3圈”。
“大庭广众又是这么冷的天,怎么跑?”林政拒绝了,请公司考虑这种惩罚方式的可行性,希望换个方式。但人力主管的回答是:惩罚方式是林政当初自己定的,因此,他只能在惩罚和自动辞职中选择一项。
自动辞职意味着不但要放弃底薪3000元,而且还要赔付一定的违约金。可是林政不能赤膊绕人民广场跑3圈,这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最近几天,林政还在通过各种途径和公司主管沟通,希望取消“赤膊绕人民广场跑3圈”的惩罚,并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公司: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公司主管对于林政当初的“军令状”也感到意外。公司人力主管告诉记者,设立“军令状”的初衷只是想激励大家,使大家在工作中有紧迫感,以此来提高公司业绩,并没有任何为难员工的意思。另外,公司营销人员手中握有部分公司客户,辞退他们很容易导致客户外流和公司机密泄漏。除非员工实在太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会随意辞退员工。但是没有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因此,公司想出了这个方法。
“只要员工提出的自我惩罚措施不会对自己或他人产生身体上的伤害,也确实能起到自我激励的目的,那么公司一般都允许的。”该公司一位主管告诉记者,作为个人,他们确实认为林政的自我惩罚有点过重。但作为公司,不能没有规矩,既然林政自己立下“军令状”,那他就必须照做,不然其他员工仿效下去,公司就没法管理。 同事:他的“军令状”太苛刻
林政的同事们纷纷表示,害怕指标完不成,多数人在签协议时,都有所顾忌选择了较为保守且容易做到的自我惩罚方法,而很少见到“他这样自我惩罚的”。
一位同事告诉记者,之前曾有几名同事因指标未完成而自罚,但最厉害的也仅是在大楼电梯口,对着每位进出的乘客行礼问好一天。“没想到他定下这样苛刻的‘军令状’。”这位同事说。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被访者对类似“军令状”褒贬不一。一部分受访者认为这样的“军令状”太过残忍,但因为现在工作不好找,心中对此虽有异议,也只能默默忍受。另一部分人认为,大部分同事在“军令状”出台后,公司业绩有所提高,员工素质有所增强。
三方会诊
律所律师
“赤膊跑”程度难界定
邵平律师事务所的郑邵平律师告诉记者,每个人都有处分自己的权力,如果处分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涉及伤害他人或自己,就是被允许的,该合同也将视为有效合同。但很难判定林政“赤膊跑步”达不达到伤害自己的程度,因此无法判定合同中该条款是否合法。
劳动部门
可辞退但无权收违约金
国家规定企业禁止体罚、打骂、侮辱员工,但就上述情况,如果是员工自愿行为,则没有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合同上双方没有写明不履行“自罚”将产生的后果,那么林政提出不愿照“军令状”自罚,公司没有权力要求员工自动辞职并交纳违约金,但因为林政累积多月没有完成工作量,公司可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因此不能收取任何违约金。
职业顾问
三思过后再签合同
智联招聘的职业顾问认为,每年的年底都是公司淘汰员工的高峰期,考核员工的方法每个公司各有不同。从方法选择上,林政所在的公司确实比较过激,但作为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更应该事先考虑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