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一大早,身为人力资源经理的赵小姐,在其人力资源QQ群里向诸位同行发出“急救”请求:“公司一位员工已经一个星期没来上班了,怎么都联系不上他,急死我了……”此话一出,QQ群里像炸开了锅:“怕是不辞而别,另找东家了吧!这种情况,在最近这个‘非常时期’,真是太常见了……”
初次遇到这种情形的赵小姐解释说,这位员工现在还在合同期内,她担心万一他是出了意外,可如何向其家人交代呢?昨日上午,在同事们的合力寻找下,事情有了眉目,正如网友们预料的那样———这位员工已另寻了一份工作,已经上班三天了。据他解释,前任老板待他不薄,如今碰上了更好的工作机会,他怕当面辞职会很尴尬,于是选择了不辞而别。
同样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刘女士,最近正催着她好不容易联络上的前员工小汤,将公司发给他的3月份工资交还,刘女士说,小汤是上周与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就再没来上班了,但公司已经于10日将工资打到了他的卡上,“他这么意气用事一走了之,不仅是给公司造成损失,关键是影响恶劣。大家同事一场,谁也不想最后闹翻脸。”
“工作干得不爽,我自然有炒老板鱿鱼的自由”,此话来自于职场新人类小李的口中,小李年纪不大,工作能力挺强,个性十足,每逢遇到不如意,他都潇洒地一走了之,“没必要那么正式吧?又是递辞职报告,又是搞离职谈话的,复杂又煽情,真麻烦。”
在眼下的跳槽旺季,人才流动中,诸如此类的“不辞而别”以及“先走后奏”的现象,也让不少企业管理者甚是头疼。他们中,有的是负气出走,有的是心存愧疚,有的是怕公司不放人,有的将此当成一种表现自我的潇洒。这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掌握着公司的重要信息和资源,不辞而别,不仅会给原公司带来损失,同时也为个人将来的职场生涯留下了隐患,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同国家相关法规中“劳动者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相悖的。
采访中,人力资源专家们给出一致建议:不管出于各种原因,辞职都应该善始善终,作为人才,应该了解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政策、法规,弄清个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假如企业中不辞而别的现象时有发生,管理层也应自我检查企业内部存在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