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中国的成功入世给国内的陶瓷出口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国内陶瓷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勇敢的迈向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努力扩大对外贸易,增加产品出口。而各个陶瓷企业想要在国际贸易中一试身手,就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际公认的一般习惯和做法。国际贸易惯例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各个环节,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如果想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国际贸易惯例。在这些国际惯例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就是国际商会编发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作为国际买卖合同的重要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INCOTERMS关于买卖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规定,得到国际上所有贸易大国的认同,它已实际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国际商会于1999年9月公布了国际贸易术语的最新版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于2000年1月1日取代《1999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正式生效。本文将基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介绍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常用的三个贸易术语: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CIF);成本加运费(CFR)。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意思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这就是说买受人应当自交付点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出卖人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一)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可概括如下。
卖力责任:(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受人指定的船舶并给买受人以充分的通知;(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责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和费用;(4)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关单据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负费用租赁船只并将船只名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予卖方充分的通知;(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3)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货物所需的税捐和费用;(4)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二)FOB术语下合同订立所涉及的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中,在FOB术语下订立贸易合同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事先加以考虑,在签定合同时就可以对这些问题加以特别的规定和说明,从而避免贸易争端。下面就对这些问题逐个加以讨论。
货物交付及风险转移。风险的转移和货物的交付是密切联系的,但是在FOB合同中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分界线与货物交付的地点存在着细微的差别。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货物交付的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而风险划分的界线是“货物越过船舷”。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注意其间的细微差别并加以灵活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对风险承担划分界线的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但是较好的做法是以“货物安全地装载到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