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企业职工反映工资低,收入差距大。低到什么程度?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上下;差距有多大?十几倍、几十倍。职工们不理解,为什么工人的工资那么低,差距那么大,工人的工资是以什么标准确定的?
据了解,在不少企业,企业给工人定工资,通常是这样两个标准。一是以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标准。劳动力多了,即供过于求了,工资水平就下来。二是以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政府定600元,企业就给定600元,或稍高一些。政府提高标准,企业也相应提高标准。这样,企业既不违法,还减少了劳动成本。
这两种定工资的标准,都脱离了制定工资的基础——效益与价值。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工人工资的多少,应该以他们创造的价值为尺度。一般来说,工人为企业创造的价值越大,他的工资就越高,反之,工资就低。有些企业效益并不差,经营者的工资高于工人数十倍以上,工人的工资却停滞不前或涨幅很小。这是什么原因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企业对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占有。
企业雇用劳动者,应该是一种公平交易。但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企业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劳动者在工资谈判的博弈中少有讨价还价的资本,为了保住饭碗,维持生存,他们只能默默承受低廉的工资,认同这种不公平的交易。
企业效益提高了,经营者涨工资,工人也要相应涨工资;工人工资不涨,企业经营者的工资也不能涨。这应该形成一个制度,即企业效益增长与职工工资同步增长的制度,这才是给职工定工资的最科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