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后,公司高管薪酬成为热烈的争议话题。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在积极采取对策,尽量缓解矛盾。
在中国,有关国企高管的激励机制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难点。2009年2月9日,财政部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金融国企高管年薪最高为280万元。
显然,这是试图借助部门规章来应对相关问题。行政处理相对比较快捷,但能否令行禁止,立竿见影,还有待观察。而且行政的“一刀切”做法会有个案的不公。
事实上,薪酬限制是否过严是一个政治问题。只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之间出现自相矛盾的时候,才会有法律问题。只要能够自圆其说,就不存在法律问题。
在高管薪酬问题上,美国的经验比较丰富,既有行政法规的经验,还有司法实践,最近又要尝试立法解决。因此,通过研究美国的经验,对中国的问题或有帮助。
高管薪酬在美国有其法律上的复杂一面,那是因为有人要追回公司高管已经到手的薪酬或奖金。美国政府作为股东或金融机构的主要债权人限制公司高管薪酬,并无法律上的难点,而且也是雷厉风行。
美国公司法的“浪费”规则
美国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披露:只要公司披露高管的薪酬,有关各方即尽到责任。法院也有判例。经典案例是1933年罗杰斯诉讼希尔案(Rogersv.Hill)。美国烟草公司1912年决定,今后公司的收益若超出800万美元(该公司1910年的收入),则超出部分的10%归六位主要领导所有。多年后,美国烟草公司的利润直线飚升,但公司的薪酬规定并未调整。结果,公司高管的奖金越拿越多。1930年,公司总裁(今CEO)拿到了27.3万美元(约合今天的2000万美元)。美国最高法院判认定,高管薪酬过高,其理由是:“奖金实质上和结果上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掠夺和浪费,则奖金是不合理的”。这就是美国公司法中的“浪费”规则。
金融危机后,公司高管和他们的支持者强调,薪酬或奖金问题是合同问题,是公司与公司高管之间自由签订的合同。高管与公司之间确有合同,而且通常是经过董事会批准的合同。不管合同是否合理,各国法院通常都不愿轻易判其无效。只要合同是由当事方自愿签订的,通常都会都到法院的支持。合同当事方很难证明当初是因受到胁迫而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显失公平,法院也可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美国,显失公平的原则通常只适用于商业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薪酬合同。罗杰斯案中的美国最高法院四两拨千斤,将高薪定性为“掠夺和浪费的”侵权行为,绕过了合同法问题。法律中问题的定性非常重要,问题如何定性,经常决定了其结果。很遗憾,中国的侵权法还在起草中。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能通过其判决来制定法律规则。
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
高管薪酬也是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该义务也已引入中国《公司法》。如果高管薪酬过高构成浪费,则高管违反了其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公司的侵权。而忠诚义务是公司治理所涉及的重要内容。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等式来表示:诉讼=薪酬过高=浪费公司财产=违反忠诚义务=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终极形式是公司股东就公司高管或董事的行为(主要是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金融危机后,美国也有投资者就公司高管薪酬提出起诉,其中一案涉及花旗集团前首席执行官查尔斯?普林斯的薪酬。美国特拉维尔州法院还未做出最终判决,但已在2009年2月24日裁定,投资者有理由以浪费规则作为法律依据起诉。
普林斯离职时得到7800万美元。此外,如果普林斯不为其他雇主工作,五年内花旗集团为其保留一间办公室,提供一名行政助理,并配备一辆有司机的汽车。普林斯已经退了,还要在公司内办公室,而且还要有专职的助理和律师,无任何必要。这些待遇与其说是给普林斯的报酬,不如说是一种排场和浪费。我怀疑,即便普林斯没有被迫辞职,即便普林的决策没有给花旗集团带来巨大损失,法官很可能也会认定汽车和办公室的特权不合理。
不过,美林前首席执行官也是被迫辞职,走时拿的钱远比普林斯拿的要多,却没有遇到什么麻烦。尽管美国的公司法有“浪费”规则,但法官很少依据该规则推翻薪酬合同。法官推翻薪酬合同的前提是,薪酬“过度”(excessive)或“不合理”(unreasonable)。
过度还是适度,合理还是不合理,都是相对而言。这里有一个可比性的问题,是一个和谁比的问题。美国法官很为难。和电影制片业的总裁比?与广播电台的艺术家比?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比?与美国总统比?确实不好比。到2009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不到30万美元,而总统的年薪是40万美元。在薪酬问题上,华尔街金融机构的高管不会与工人、农民比,也不会与大法官们比,他们多半是与巴菲特或比尔?盖茨比。但我们能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比高盛的高管贡献小吗?
高管薪酬的政治两难
薪酬也可以是个财产法和宪法的问题。如果薪酬已经发给公司高管,那么就可视其为高管的私人财产。公司再要索回便非常困难。美国《宪法》明文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生命和财产”。正当程序可以是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比如,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法案,欲对公司高管的奖金课以90%的重税。但美国法律中正当程序的终极形式是法院审判。即便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仍有可能被法院所推翻。在美国这个国家,不是不可以剥夺财产,但可能性甚小,除非是犯罪所得。追索财产鲜有成功的
高管薪酬是个法律问题,但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在高管薪酬问题上,奥巴马总统似乎是摇摆不定。AIG奖金引起众怒,美国众议通过了对奖金征收重税的法案。奥巴马随即发表声明表示支持,呼吁国会推出一个“最终产品,给那些公司的高管一个强有力的信号:此类薪酬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但当天晚上,他又变了,接收电视采访时表示,最好还是“防患于未然”。奥巴马左右摇摆,数日一变,甚至是一日数变,是典型的政治行为:哪边的势力大,他就往那边靠。
法律是按规矩办事,相对平和,相对稳定,即便有变也要尽量自圆其说。而政治多变,原则性不强,主要是以实力决定胜负,经常是刺刀见红,短兵相接。立法也可以是政治较量的直接结果。美国众议院之所以迅速通过就奖金征税的法案,就是迫于民众的压力——议员们需要取悦于选民。但公司高管以及支持其的力量全力反扑后,议员们随之转了方向。参议院延迟对法案的投票,众议院的议员们大多也偃旗息鼓,不再提及此事。
薪酬争议与文化传统
从根本上说,薪酬问题是一个文化问题。比如,中国人是要均贫富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历史上便是如此。“智取生辰纲”的故事脍炙人口,代代相传。梁山好汉们所信奉的天条就是“不义之财,取之何碍?”但很可惜,梁山的好汉并不是真正地“均贫富”,他们的“均贫富”是要自己先富起来,而不是大家共同富裕。中国传统思想是要做人上人,要颜如玉和黄金屋,没有真正的平等和宽容。许多人既痛恨贪污腐败,又对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无限向往。结果是大家都想自己先富起来,如果自己没有富,便容不得别人先富起来。即便是自己先富起来了,也容不得别人富起来。历史上,欧洲国家内战多因宗教而起,而中国的内战、内乱大多因贫富悬殊而起。
美国人倒是没有什么“均贫富”的思想。1979年,美国0.1%的人收入是美国90%人的收入的20倍,到2006年则变成了77倍。金融危机后,美国领取政府食物券的人数迅速上升,达到3180万人,平均每十人中便有一人接受政府的免费食物。2000年,美国领政府食品券的人数为1700万,2009年初增加到3180万人,增加了近1500万人,相当于荷兰的整个人口。但美国人的仇富心理比较小。原因之一是美国的资源和机会都比较多,所以大多数美国人颇有来日方长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