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管制并不是要放松监管。一旦放开企业间借贷,除了已经提及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在之外,就目前而言,还可能出现一些其他问题,需要引起我们关注。
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融资性票据。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相对应,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其本意就是企业间的一种资金借贷关系。
票据市场发展至关重要。央行的三大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再贴现率中,惟有再贴现率作用微乎其微,原因在于票据市场发展一波三折。再贴现率影响的是贴现市场,贴现市场的基础是票据市场,融资性票据则是票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票据市场上流通的是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并未放开纯粹的融资性票据。
但是,由于票据市场的“黑洞”现象严重,迫使监管当局不得不对融资性票据问题慎之又慎。比如“企业之间相互勾结,变相制造虚假票据套取银行贷款”;“商业银行通过连续承兑、贴现,利用票据‘做大分母’以降低不良贷款率”等已是业界公开的秘密。如果简单地放开企业间借贷,等同于完全放开了融资性票据,很有可能不利于票据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个问题是,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关系问题。证监会8月份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主要依据就是《贷款通则》中的第六十一条。
当然,这种“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提款机”的问题,需要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外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改进,但是这一切都需要假以时日。在这些条件与外部环境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放开企业间借贷的时机是否成熟,值得研究。
第三,避税问题。今年8月份,有媒体披露,“广州最大外资避税案”主角某外企,是通过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借贷资金转移利润避税。该企业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亿元,然后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
专家指出,一方面,根据税法规定,借贷资金的利息支出应在税前扣除,该外资企业利用税前列支利息,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同时,作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也为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了大量所得税。避税的问题虽然不是放开企业间借贷造成的,但企业间借贷的放开显然为避税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需要引起关注。
放开企业间借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何时放开,如何放开,一定要切实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在转型经济国家,放开金融管制,实现市场化配置稀缺资本将是一个过程,需要时间,需要解决先后次序,需要掌握好一个合理的“尺度”。
企业间借贷的基础是商业信用。
在转轨时期,信用体系尚不健全,银行信用居于全社会的主导地位,商业信用普遍低下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既要保持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又要逐步放开各种金融管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