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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 箭在弦上

发布:2009-12-28 10:14:41  来源: 《中国企业家》 [字体: ]

    悬念三

    物业税将影响到谁?


    物业税,又称房产税或财产税。普通人可能对此甚感陌生。有心人可能会注意到,此番税改酝酿多年,所涉内容绝大部分在以前的官方文件和领导讲话中都有提及。只有一个例外。这就是“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根据国税总局的安排,2004年将“模拟房地合一按评估值征税的工作,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

    200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本刊举办的“企业领袖年会”上专门对此发表了见解。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央行的行长不谈他熟悉的货币政策,而去研究什么与其工作内容不搭界的“税制改革”。且慢,这绝不是周小川“多管闲事”。

    对于2003年的中国房地产界来说,最具影响力的政策莫过于旨在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央行“121号文”了。因为这个文,周小川为“千夫所指”。而让周无法回避的指责就是文件中“较为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如今,周小川似乎找到了一个既能“避免行政干预嫌疑”,又能有效调控房地产业的好办法,征“财产税”。

    周认为,影响房地产价格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初始定价,二是税收结构。“是在初始的时候一次性地把地价打进去还是细水长流逐步征收?”周在发言中讲到,“城市土地采用批租的方式,政府当然希望卖的价钱好一些,在供应量有限的情况下,初始的价格影响非常大。如果这个价格高了,可能直接引起泡沫。”“对土地的使用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征收财产税。这样就会使土地的初始价格比较低。从而抑制房地产泡沫。”

    按照周的判断,现在房地产价格过高主要源自初始定价过高,而税收的调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其实,物业税,国外早已有之,中国在1986年也设立了类似的“房产税”。房产税也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三大来源,但是为什么没有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

    根据财政部财科所的一份研究报告:现行房产税的主要弊端有四:一是房产税征收范围过窄。例如,“把行政机关、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入免税范畴。”而随着近些年来住房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个人购房比例逐渐提高,其中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高收入者购房本质上是一种财富形态的转换。“免除房产税等于是国家放弃了调整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二是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的规定是按“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计税。这种规定带有“静态考虑问题的色彩”,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也使政府损失了相当一部分收入。比较科学的办法是按照房产现值计税。三是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对房产税增长的抑制。不仅税种繁多,而且费大于税的情况在房地产业远比其它行业突出。在北京市房价构成中,收费已占20%左右。还有一个弊端是“内外两套税制”。

    正因为如此,新一轮税改要提“统一规范物业税”。这种改革设想还有另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让“物业税”成为地市级政府的主要税源。“现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依靠增值税。为了筹集税源,地方政府可能比较偏向于上加工行业,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汽车、钢铁。”可以看得出,在这两个领域也已经出现了“泡沫”。周小川认为,这对于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对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事实上,从1994年的增值税分享到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以前,企业所得税是地税收入),地方政府的收入空间有进一步缩减的趋势,这虽然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相对也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支付能力的下降,长此以往,地方政府自然会有抵触情绪。以此观之,“物业税”改革的提出似乎有“照顾”地方政府“情绪”的味道。而这次税改的另一项内容也与此相关,“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回到“物业税”本身。普通居民可能关心,我自用的住房将来也要征“物业税”吗?

    对此,刘佐说,按照国外的做法,会有一个免征额,把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低收入者排除在外。但像现在这样,不管个人拥有多少住房,不管是豪宅,还是普通住宅,都不征税的做法肯定不行。

    从复杂性上来讲,“物业税”的改革可能超过了其它任何一个这次税改中涉及的税种。“土地已经批给人家了,而且说了以后只收使用费—他可能拿到的是几十年的承诺,现在忽然变了,说要收税,这个利益上的平衡该怎么处理呢?”周小川的一个担忧是。

   

    新一轮税改流变

    被媒体冠之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事实上早在5年前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在酝酿。以至于在上一轮税改与新一轮税改要找到一个截然的分野并非易事。

    1998年,全国税收收入比上年增加1003亿元,增长率首次超过GDP增幅。

    1999年年初,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金人庆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的设想,其基本思路概括为“扩大税基、调整税率、简化税制、便于征管”。会前,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曾与与会人士座谈。

    1999年中,时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的许善达在一次内部研讨会上指出,“现在税制的结构,必须进行根本性的调整。就是在坚持市场经济税收原则的前提下,把政策取向,从治理通货膨胀、对投资征重税的方向扭转过来。”

    2001年,鉴于社会上对于“税收超常增长是否加重企业负担”的质疑,中国税务学会组织了“深化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负担”课题组。课题组报告的“缩减本”由会长金鑫通过金人庆转呈国务院领导,题目是“关于完善税制,适当减税,提高企业投资和竞争能力的建议”。建议由安体富、高培勇、刘溶沧、曾国祥等8位学者联合署名。建议提出了“当前”最迫切需要完善的两大税种:增值税、所得税。李岚清、朱熔基均做批示。

    2001年11月14日,朱熔基在携李岚清视察国税总局时明确表示:要“完善稳定税制,加强税收监管”。“稳定税制成了2002年的主调。

    2002年年底,李岚清出席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税收工作会议,再提税改。李岚清说,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与我国加入WTO后的客观需要相比,“现行税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今后要“完善税制,调整结构,扩大税基,调整税率,公平税负,强化调控,搞好税费改革,规范分配关系,提高征管效率,增加财政收入,进一步增强税收组织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能力。”

    2003年3月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以团体提案的形式,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税制的建议案”。其中除“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议外,还有一条“消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异。”

    8月,财政部针对该议案做了答复,使用了“认真研究”和“择机适时出台”字眼。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2003年11月,财政部长金人庆与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同时出席“中国财税论坛2003”。从这次论坛上传出了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要点,并公布了7大方面内容。

 

    新一轮税改主要内容

    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物业税外,其它几个拟改革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转型。2004年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汽车、船舶、军工、高新科技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允许企业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或自制设备所含税金。此举将有助于鼓励鼓励企业投资。

    2.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税目外,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将取消农业特产税,适当调低农业税税率。

    3.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与其它税种相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在2003年的大部分时间里经过“最充分”的讨论,也是最早确定全局性改革方案的税制。10月份,《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出台。基本原则是中央和地方分担出口退税额。

    4.地方税改革。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俄罗斯税改部分内容

    1. 所得税(一称利润税)方面。从2002年1月1日起,税率由原来的35%降为24%,适用于所有应税企业;对经营费用的列支改革后基本上同国际惯例接轨,凡费用确系为经营目的所发生,并有合法凭证的均准予列支;研究与开发费用可分三年摊消,如为非生产性费用则限报70%等。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撤消国内各种优惠区,终止俄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向某些项目投资所提供的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2. 增值税方面。2004年7月1日起,强令企业设立增值税银行专用帐户。但设立专门帐户可能提高贷款、长期投资、租赁等类交易的成本,增加某些企业的实际税负,使新税法规定的将增值税率从20%下调至18%变得意义不大。因此企业界建议将税率进一步下调至13%。

    3. 设立联邦预算稳定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石油进口关税、石油开采税以及每个财政年度的联邦预算赢余。以乌拉尔石油平均价格20美元为基准,当石油价格高于这一水平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将进入该基金,用以弥补国际石油价格低迷时的预算收入不足。

    4. 加强税收征管。俄杜马在2003年11月取消一项有关“赦免逃税者”的法令。根据新规定,3年内逃税7.5万美元以上者除须补缴税款和罚金外,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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