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
"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下制定的有关解决贸易纠纷的程序是促使各成员国遵守规则,保障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当成员国认为其权利遭受损害时,可以诉诸WTO,以求解决争端。专门任命的独立专家们在协定和各国承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该体制鼓励争议双方尽量采取友好协商的原则来解决问题。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采取成立专家小组审查案件和上诉的程序。
解决争端的数目足以使人们对此制度抱有信心。截止1999年3月,WTO共解决争端167起,而GATT从1947至1994年共解决争端300起。
政策审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透明度,增强人们对各国贸易政策的理解程度,并评价各国贸易政策的影响。许多成员国将此机制看作是对其政策的建设性反馈。
所有成员国必须定期接受审议,审议报告包括成员国报告和WTO秘书处报告。自WTO成立以来,已有45个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接受了审议。
一、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
1.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
(1) 立法权;
(2) 准司法权;
(3) 在特定情况下豁免某个成员的义务;
(4) 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2.总理事会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
3.各专门委员会
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时,共有创始成员75个,其中有30多个是发达成员。此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纷纷加入,截止目前为止,世贸组织成员已达144个,其中欧共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成员。
4、秘书处
大约500人,由总干事领导,总部设在日内瓦,2002年的预算8600万美元。
二、世贸组织管辖的协定
世贸组织管辖的协定和协定主要是指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所包含的内容,但也包括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继续谈判的成果:
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具体包括: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该协定是世贸组织规范货物贸易领域的基本规范,指导其他货物贸易的协定的内容,它继承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整体,还包括就有关具体条款达成的谅解。
(2)《农业协定》。该协定规范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大幅度削减了农产品贸易的关税水平,并对农业补贴措施加以限制。
(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该协定是对原有的《多种纤维协定》的修正,目的在于降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关税以及配额管理等数量限制措施。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该协定规范各成员的技术标准措施,要求各成员的技术标准是可预见的和可操作的,并尽可能与通用的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要求各成员取消某些投资措施,避免投资措施对贸易的扭曲。
(7)《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该协定完善了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反倾销的条款。
(8)《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即《海关估价协定》。该协定明确了海关估价可使用的方法及其运用次序。
(9)《装船前检验协定》。该协定对装船前检验措施加以规范。
(10)《原产地规则协定》。该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原产地标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11)《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该协定对货物进口许可证的发放进口许可程序加以规范。
(12)《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该协定完善了关贸总协定中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条款,对补贴有了明确的定义,区分了禁止的补贴、可诉讼的补贴与不可诉讼的补贴,对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的运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13)《保障措施协定》。该协定是对关贸总协定第19条实施规则的说明。
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
(1)《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是规范服务贸易的基础性文件,明确了服务贺易的定义以及基本原则,为服务贸易的部门谈判打下了基础。
(2)《基础电信服务协定》。该协定主要由参加方的承诺减让清单组成,并作为第四议定书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
(3)《金融服务协定》。该协定主要由参加方的承诺表组成,它们对有关银行、保险业的市场准人做出了明确承诺。
(4)其他附件。主要对有关的部门谈判制定谈判时间表和基本方向。
3.《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制定了世贸组织范围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有关原则和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对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的规定。
4.《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该谅解是对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加强,使贸易争端的解决更为公平、有效和快捷。
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该机制在于保障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并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世贸组织相关协定、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各成员实施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状况。
6.《信息技术协定》。世贸组织40多个成员参加的旨在彼此间努力实现290多个税号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发达国家有20阗年,发展中国家在2005年)。
7.诸边贸易协定。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下列协定,只有参加方才受这些协定的约束:
(1)《民用航空器协定》;
(2)《政府采购协定》;
(3)《国际奶制品协定》。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1、提高生活水平
2、保障充分就业
3、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扩大生产和促进贸易
4、可持续发展及保护环境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
1、实施、管理、运作所涵盖的各项协定
2、谈判的论坛
3、争端解决
4、国家贸易政策审议
5、协调全球贸易政策
五、世贸组织协定体现出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世贸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贸易市场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例如,日本、韩国、欧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则其相同排气量的汽车出口到美国时,美国对这些国家的汽车进口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不能在他们之间搞歧视。如果美国的进口汽车关税是5%,则这几个国家的汽车在正常贸易情况下,美国均只能征收5%的关税,不能对日本征收5%,而对欧盟、韩国征收10%或更高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