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双方都能够信守合同,那么,劳动纠纷就会大大减少,劳动关系才会和谐,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应有的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农民工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占,应有的保障被剥夺,劳务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使得劳资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的的焦点。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现状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职业,农业只占0.6%,其余为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等。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被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及私营企业,每逢过年过节,各大城市时有发生农民工采用跳楼、断指等极端手段追讨被拖欠工资的事件。
然而,如果广大农民工在工作之初,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那么,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长此以往,农民工权益屡受侵害的不良社会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止,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也将会逐步的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项有关杭州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显示(2006年数据):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40.6%,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58.6%,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清楚的农民工占0.7%;签订劳动合同状况较好的行业有加工制造业,有56.5%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工伤事故风险高的行业,如建筑业有89.2%农民工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84.0%的外资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72.7%的合资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包工头的企业只有2%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如表1、表2所示。
表1 所在行业类型与农民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关系
行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不清楚
餐饮业12.5%87.5%0.0%
家政服务20.0%80.0%0.0%
建筑业10.8%89.2%0.0%
加工制造业56.5%42.2%1.3%
其他行业32.1%67.9%0.0%
无固定职业66.7%33.3%0.0%
注:表中“无固定职业”是指在近5年间多次频繁变换职业者。
表2 农民工所在单位性质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交叉分析表
单位性质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全部
是否不清楚
民营单位数
占民营企业百分比31
47.0%35
53.0%0
0.0%66
100.0%
包工头单位数
占包工头企业百分比1
2.0%48
96.0%1
2.0%50
100.0%
个体单位数
占个体企业百分比14
21.5%51
78.5%0
0.0%65
100.0%
合资单位数
占合资企业百分比8[next]
72.7%3
27.3%0
0.0%11
100.0%
外资单位数
占外资企业百分比42
84.0%7
14.0%1
2.0%50
100.0%
国有单位数
占国有企业百分比7
38.9%11
61.1%0
0.0%18
100.0%
总数
占所有企业百分比103
39.6%155
59.6%2
0.8%260
100.0%
从实践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影响极大。普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仅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而且使农民工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是改善农民工劳动保障条件的关键突破口之一。
二、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农民工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劳动权益遭受不法侵犯。当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纠纷时,劳动合同就成为处理双方争议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劳动合同不是可订可不订的事,而是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办事的要求。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职工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劳动者便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合同是每一个打工者维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首要保证。
第二、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通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劳动力;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志趣选择职业和岗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减少或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都必须尽量履行义务,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的发生,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便发生纠纷,由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关部门能够迅速的判断劳动争议的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其争议也容易得到解决,从而降低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
三、影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因素分析
(一)劳动者方面因素
如今,在劳动关系双方普遍存在这样一些观点和做法,即劳动者一方认为,现在是劳动力买方市场,如果强行要求用人单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可能是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工作,没有劳动收入,他就无法生存。换个角度说,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样会对自己形成一种约束,不利于以后的再次择业,因此,劳动者一方为了图方便,为了尽快找到工作,为了保住暂时端在自己手中的饭碗,很多人就放弃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
(二)企业方面因素分析
部分农民工对劳动合同还是或多或少有所了解的,并非常希望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主动权并不掌握在他们的手上,企业是决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关键。而用人单位一方为了减轻应由他们承担的责任,逃避应由他们履行的义务,往往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有这方面的要求,他们就会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甚至将其辞退,而另行选择雇员。
四、对解决农民工劳动合同低签订率问题的建议
农民工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虽然,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法规,以确保农民工的根本权益得到保障。但事实上,绝大部分农民工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农民工劳动合同低签订率问题就是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所学知识以及其他资料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力度。就目前情况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些农民工保障制度,也对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不难发现,部分政策、法规已经成为“一纸空文”,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加强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力度,以确保已有的政策、法规起到应有的作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推动农民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重点放在个体、民营企业,放在规模较小的企业和劳动条件恶劣的行业中。并且,有关部门有随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贯彻实施。
(三)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教育和农民工维权教育。在思想上、道德上对其进行规范,配合法律的贯彻实施,效果会更快更明显。
结语:
农民工是我国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还没有建立完全,所以也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犯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各级政府不断制定各种政策、法规,以期适度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其实施不到位,并没有使农民工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在综合查阅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所学知识对农民工劳动合同低签订率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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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ww.laboreco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