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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行业的大力交涉是取得反倾销胜诉的保障

发布:2010-6-13 15:23:50  来源: 陶城报 [字体: ]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崛起,中国产品的竞争力越来越强,中国因而也成为反倾销调查越来越多的国家,过去很多反倾销案例中我们所取得的胜率并不多,这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
  

  在欧盟将对我们陶瓷行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为了让企业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情况,陶城报第一时间专访了国内著名反倾销律师张毅,请他解析欧盟一些反倾销规则及谈谈他个人过去在这方面的工作时所积累的一些经验。
  

  陶城报:请您谈谈欧盟提出要对中国陶瓷进行反倾销的深层原因?
  

  张律师:首先,这是典型的经济危机后遗症的体现,在遭遇全球经济危机时各国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都有其滞后性,根据过往二十年的统计,每次经济危机1年后是各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高峰期;其次目前欧元贬值通胀和经济危机在欧洲的二次探底,带来欧盟瓷砖行业成本压力增大,同时其国内购买力降低(更注重价格因素),市场需求萎缩加剧,导致欧盟本国产品与低价的中国产品竞争压力增大;再次,反倾销调查全球连锁效应明显。近几年,印度、韩国、巴基斯坦、泰国、土耳其、菲律宾相继对中国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这也导致欧盟产业担心中国产品会大量低价向欧盟市场转移,争取在欧盟更大的市场份额。例如我们曾经多次代理的中国轮胎行业也在近五年遭遇了澳大利亚、埃及、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土耳其和美国等多次反倾销调查。
  

  陶城报:据说欧盟反倾销规则与其他国家所有不同,请您谈谈这些规则都有哪些特别之处?对企业的应诉是否增加难度?
  

  张律师:欧盟反倾销规则主要有三个特别之处。
  A、抽样调查程序:
  由于中国产业结构特点,在某些反倾销调查中应诉企业数量可能比较多,欧委会为了在调查启动阶段能够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抽样调查程序,通常在立案时要求应诉企业填写抽样调查表。欧委会立案后15日内,应诉企业应向欧委会提交抽样调查表回答,以供欧委会决定是否采用抽样调查程序。而在此前对瓷砖提起过反倾销的印度、韩国和巴基斯坦并没有抽样调查这一程序。
  B 、分阶段回答不同的调查问卷:
  在欧委会公告被抽样企业名单后,被抽样企业应在15日内填写并提交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同时在公告抽样企业名单后被抽样企业在37天内填写并提交生产商/出口商倾销调查问卷。未被抽样的企业也可在上述时限内主动提交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和倾销调查问卷以获得自己单独优惠反倾销税率。而印度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同时提交市场经济待遇问卷和生产商/出口商问卷回答,韩国、泰国和巴基斯坦要求在一个时限内提交生产商/出口商问卷回答。这样导致回答欧盟问卷的时限性要求比较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应问卷的中国应诉企业会被视作不合作企业。
  C、反倾销税率仅给生产商:
  在生产商通过贸易公司出口的情况下,反倾销税率仅给予生产商。而印度反倾销调查会给予联合应诉的生产商和贸易商捆绑的反倾销税率。
  由于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应诉企业就要回答和提交抽样调查表,而往往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中国涉案企业还未决定是否参与应诉,这就在时限上给应诉企业和律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同时,分阶段回答不同的调查问卷,应诉企业也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性时限要求,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合作企业。同时,与韩国、泰国和巴基斯坦相比,欧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企业需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者单独税率,从而使欧委会接受自身的内销数据和成本数据。欧委会制定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对企业的公司性质、财务体系和财务记录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些国有企业及财务制度和财务记录不是很完善的企业很难通过“五条标准”的检测。
  

  陶城报:作为经验丰富的负责欧盟反倾销案的律师,您能否给企业提些建议?
  

  张律师:首先,了解欧盟反倾销应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1、由于欧盟只有可能给中国应诉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自营出口或者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欧盟企业)单独优惠反倾销税率,因此贸易公司或者不直接向欧盟出口生产型企业单独应诉都没有意义。2、由于本案涉案和应诉企业可能很多,欧盟会采取抽样调查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需要企业在应诉前就考虑好是否愿意被抽样调查,因为被抽样调查意味着需要承担更大的工作量和费用(被确定抽样企业必须提交市场经济地位和/或单独待遇申请问卷并接受实地核查),但也可能会获得其他所有没被抽样的应诉企业不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而带来的较低甚至零税率,而应诉没有被抽样企业最终会获得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反倾销税率。3、通过贸易公司出口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如果不愿意被抽样调查,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技术手段在合法的前提下规避获得被抽样调查的可能性,因为如果被确定为抽样企业再反悔就会被认为是不合作企业而被征收最高额的反倾销税。4、自营出口或者获得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愿意被抽样调查,则要尽量在抽样问卷中提交自己直接和间接的出口数量和内销数量以获得代表性,也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其他信息证明自己具有其他方面的代表性。
  其次,自营出口或者获得通过贸易公司间接出口的生产企业如果愿意被抽样调查一定要在提交抽样问卷前对自身的情况进行评估。1、企业至少要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财务报表和原始单据支持所有出口、内销和成本数据。2、如果存在转制的历史,那么在这过程中一定有法律文件和财务报表、单据予以支持。3、企业不能有国家干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和没有国有集体股份。
  再次,一定要获得进口商的支持。根据我们以往应诉欧盟塑料袋和劳保鞋等案件成功的经验,在做出应诉决定前必须要获得进口商的各种支持,无论是提交数据一致性还是排除部分产品免于征税或者低税,都需要他们一起配合联合下游直接用户去说服调查机关。
  最终,通过律师与国家商务部主管反倾销部门和商会保持密切联系,争取获得政府和行业方面的支持,根据我们以往应诉欧盟铸件、聚乙烯醇和蜡烛等案件成功的经验,企业在应诉时遇到一些涉及宏观政策和法律的具体问题时,政府和行业的大力交涉是取得胜诉的保障。

  附:应诉其他相关资料
  

  一、应诉生产企业取得较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的基本前提——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欧盟调查机关在判断是否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因素:
  

  1.应诉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所有制形式
  欧盟调查机关首先关注的是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所有制形式。调查机关重点考察应诉企业到底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乡镇集体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股权,国有股权的比例占了多少。

  2.应诉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情况
  欧盟调查机关进而会考察应诉企业董事会的构成,包括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董事的职能、董事在其他地方任职的情况、担任董事的原因、董事由谁任命、董事代表的利益方等。目的是为了确定董事是否由国家或者国有股东任命,是否代表国家或者国有股东的利益,是否是政府官员或者与政府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担任董事是否需要政府的批准等,以确定是否存在国家干预。
  

  3.诉企业用来生产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水电气煤等公用事业的采购情况
  欧盟调查机关重点考察供应商是否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应诉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的安排,应诉企业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同期的通常市场价格相一致是否反映了市场价值,从而确定(1)应诉企业的采购活动是否受到国家干预(2)应诉企业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否反映市场价值。
  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是进行综合考察的。例如在应诉企业从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的情况下,如果应诉企业能够证明其购买价格与关联公司卖给其他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以及市场通常价格相一致,调查机关对应诉企业的购买价格是予以认可的。在应诉企业从国有企业购买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情况下,如果应诉企业能够证明其购买价格与供应商的通常费率是一致的,且供应商的通常费率反映了市场供需关系,则调查机关对应诉企业的购买价格也是予以认可的。
  

  4.应诉企业的销售活动是否受国家控制
  欧盟调查机关会考察应诉企业的销售活动包括内销和出口是否受国家干预,销售价格是否由政府决定或者要经政府审批。调查机关通常通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是否存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是否为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国营贸易产品等做出判断。
  

  5.应诉企业是否能自主谈判和签订协议,是否能不受国家干预自主选择管理层,是否能保有销售收入,并自主决定对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
  现在中国企业基本都符合这些标准。应诉时需要提供公司的章程、合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任命决议、利润分配决议、会计账簿等。
  

  6.应诉企业是否能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与员工决定工资水平
  欧盟调查机关会考察应诉企业能否与员工自主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目的是为了确定应诉企业的劳动力投入的决策是否受国家干预,劳动力成本是否反映了市场价值。就目前中国企业的现状来讲,基本实现了企业与员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水平,而且不同类型的员工的工资水平往往是不同的,各地也基本都有自己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7.应诉企业是否存在特殊的贷款或者补贴
  欧盟调查机关会调查应诉企业的贷款或者补贴情况,以确定应诉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市场经济常理的特殊贷款或者补贴以及是否存在国家干预。
  

  8.应诉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
  企业的财务帐册反映了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是欧盟调查机关调查的重点。应诉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财务会计上应当基本健全规范,会计报表应当经过审计,财务帐册应当完整规范,符合国家相关会计准则。
  

  9.应诉企业的资产取得情况
  欧盟调查机关会对应诉企业的资产包括资金、厂房、机器设备等的取得状况进行考察。在这里调查机关关注的是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如何获得的。调查机关会了解应诉企业的资产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市场购买、股东投资、赠与、抵债等),从谁那里取得的,取得价格是多少,该取得价格是否反映了市场价值。目的是为了确定在应诉企业资产取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国家干预,取得价格是否反映了市场价值。应诉企业应当提供股东投资时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解释资产取得情况。
  

  10. 应诉企业是否存在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往往被看作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一种表现。目前绝大部分中国企业不存在易货贸易,欧盟调查机关也没有发现中国应诉企业存在易货贸易的现象。
  

  11.应诉企业是否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约束,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
  由于这个标准基本只涉及硬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有相对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破产法和财产法,因此欧盟调查机关在众多的反倾销调查中都认定中国应诉企业符合这个标准。
  

  12. 应诉企业所使用的汇率是否是市场汇率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我国也一直在不断地改革完善我国的汇率制度。只要中国应诉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做帐,欧盟调查机关一般都认定应诉企业符合这个标准。
  

  应诉企业应诉前期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关联公司结构图
  2、公司章程
  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图
  4、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分销渠道的流程图
  5、关于被调查产品的投入、生产、销售的所有有关许可权、技术和销售的协议
  6、描述被调查产品性质的目录表、小册子
  7、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发票、有关费用调整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付款证明、银行结单等)
  8、被调查产品国内价格表
  9、被调查产品如何向欧盟出口的相关实物(投入和产出)和财务(如发票、付款)流程
  10、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表
  11、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清单
  12、调查期内向欧盟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全部销售协议、出口发票和有关费用调整证明文件(包括发票、付款证明、银行结汇单)
  13、与欧盟进口商的补偿性协议(如有)
  14、调查期内每笔向欧盟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所使用的汇率和日期
  15、2007年-2009年以及涉及调查期的审计报告、生产报表及账目、销售报表及账目(如销售收入账等)、损益类账目
  16、调查期内生产车间职工工作记录(体现每名职工的工作时间)
  17、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库存账册
  18、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购买凭证(如发票、购买协议、付款记录、银行结单等),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所有权形式

  19、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账
  20、2007年-2009年及涉及调查期的三大期间费用帐册
  21、调查期内转帐凭证、银行往来凭证等
  22、调查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董事变更情况
  23、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口企业资格证(如有)复印件、外汇帐户备案表(如有)复印件
  24、调查期内应诉企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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