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我国陶瓷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是业内最关注的一个话题。
当然,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我们面对这样的的反倾销调查的时候,应诉到底有几分胜算。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一产品向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我们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们销往欧盟国家的陶瓷价格不低于成本价,亦不低于国内的价格(即我国国内市场上的顾客在正常交易中所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如果我国国内市场上陶瓷的销售量占欧盟市场上销售量的5%或更多,那么我们国内销售价格就可作为参考的可比价格了)。或许有人会说,欧盟一直没有给予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故而,国内市场价格和他们的市场价格之间不具有可比性,会采取参照第三国的结构价格来进行比较。而这个参照国在条例中含糊其辞,欧盟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可能会采取不利中国厂家的动作,例如采取美国或者其他发达国家作为参照国。而且,以前他们的确这样干过!这样对我们陶企会非常不利。
事实上,我方应诉企业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作,经营状况达到了市场经济标准,便可以取得主动。早在2005年,有学者按照美国的市场经济评判标准对我们国家做经济评判的时候,市场化程度达到了78%。只是因为欧洲一些国家将这个问题政治化,一直没有给予我们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而美国在今年的早些时候已经确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经过多年的成长和磨砺,我们许多优秀的陶瓷企业也都已经完全达到了他们所说的市场化标准。
在倾销抗辩的同时,还要进行损害抗辩。其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被损害市场的划分,欧盟内部划分为好几个市场区域,只要认定对其中一个区域造成了倾销损害,则无须考虑其他区域的情况,认定损害并采取反倾销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