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反倾销所涉及的主要机构及其在反倾销中的职能:
欧盟委员会:负责反倾销行政调查及倾销和损害的认定
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欧盟成员国反倾销常设联席会议机构,对欧委会调查结果负责评议。
欧盟理事会:负责反倾销终裁的决定
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最高法院:负责反倾销的司法审查。
二、欧盟确定征税的四个基本要素:
1、存在倾销
2、存在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征税符合欧共体共同利益
三、倾销的计算方法:
1、正常价值-出口价
2、倾销幅度
3、欧盟到岸价
4、正常价值:
A:内销价
B:成本结构价
C: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采用出口国内销价的条件:
5、采用出口国内销价的条件:
⑴市场经济的国家--价格反映市场信息
⑵内销数量占到欧盟出口数量的5%以上--有一定的数量代表性
⑶内销价格不低于成本--正常贸易状况
四、中国企业可能得到的结果:
1、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
倾销幅度=该企业正常价值-该企业出口价
2、取得分别裁决的企业:
倾销幅度=替代国正常价值-该企业出口价
3、其他中国企业(统一税率):
倾销幅度=替代国正常价值-全国平均出口价
五、市场经济地位的审查条件:
1、企业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策,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务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应符合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国家明显干预,成本的主要构成基本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应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经过独立审计,符合国际会计标准,并适用于各个方面。
3、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在转制过程中不受重大扭曲,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冲帐方面、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方面。
4、企业应适用破产法和财产法,以保证企业营业具有法定明确性和稳定性。
5、外汇兑换应符合市场汇率。
六、分别裁决的审查条件:
1、出口商能自由汇出投资回报和利润(此条适用于外资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2、出口价格和数量、销售条件应自由确定,公司主要股份应属私营企业拥有,公司董事会和主要管理部门的国家官员必须明显占少数。根据推定,国有企业不能确保摆脱国家干预,除非出口商能够提出充分反证。
3、外币兑换按市场兑换率。
七、欧盟近期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新作法:
1、交表时限提前:由过去的21天缩短到15天。
2、在MES表中要求填报产品规格。
3、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不经过实地核查直接通过书面审查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4、市场经济地位核查与倾销核查合并。
八、损害的全面评定主要根据近几年的客观经济指标
1、倾销产品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增长率。
2、倾销价格抑制欧盟产品价格的程度。
3、倾销进口对欧盟工业的消极影响程度。
4、生产产量、设备开工率、库存积压、市场份额、利润、雇员、投资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