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这次都被纳入到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收扶持着重支持自主创业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公布的税收扶持新政将着重支持自主创业。那么,对于大学毕业生创业来说,他们能从新政中获得哪些优惠?
答:《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创业者而言,新政策实施后,他们将具体能享受到的优惠是: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问:作为一项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那些提供相应就业岗位的企业,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更加规范
问:在具体操作上,新税收优惠政策在管理方式上将如何体现规范性?
答:新政策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起来。同时,通过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管理、设置行业限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