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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中的“三三三”

发布:2011-3-10 14:46:08  来源: 网易博客 [字体: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要依法宣布破产。这就从制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分散风险,又加速资本集中。而“资本三原则”,则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实行的。
   
  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全部股东认可,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相关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30万元;以商业批发或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少于50万元。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资本金投入不能像企业贷款那样到期还本付息,只能通过利润分配形式取得回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不能募集设立,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这就促使投资人敢于分散投资,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取得最佳的投资回报;从公司的角度而言,也可以吸纳多个投资人,促进资本的有效集中,而且产权主体多元化,必然促使公司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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