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藏热潮的兴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以及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拍卖所得的现象日益增多。市地税局提醒广大投资者,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并提醒拍卖单位,应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拍卖所得分两类情形扣缴个税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征税情形分两类:一是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减除800元或20%费用后,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二是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税。
其中,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财产原值不能正确计算,按转让收入核定个税
对拍卖财产没有原始购进发票或证明,无法计算拍卖所得额的征税问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
此外,对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核实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