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品牌,离不开营销,多元化的社会,有多元的价值取向。有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有哗众取宠、娱乐大众的;有侧重质量的;有侧重服务的等等。然而,无论采取何种营销方式及品牌理念,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权利性范畴,可以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我们可以选择;但对于禁止性规定,我们没有选择,唯有遵守。
打开网页,翻开报纸,无不充斥着五花八门的宣传广告,不得不佩服人们的设计灵感、敬业的创作精神。
对于目前备受关注的陶瓷行业“瘦身”、节能减排、创新,以及集这些美誉于一身的建筑陶瓷薄板,笔者一直都有关注,并为之称快叫好。作为行业内的法律人,欣喜之余,也对一些规范性有待商榷的不当宣传和竞争而感到忧虑。抄袭和模仿,在行业内早已司空见惯;剽窃和搭便车,已习以成风。所以,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一直是制约陶瓷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为什么是陶瓷大国而不是陶瓷强国的关键。
在2011年6月24日《陶城报》一篇题为《雾里看花,陶瓷薄板双雄记》,及随后2011年7月1日的回应文章《BOBO公然剽窃意欲何为?》和《对雾里看花,陶瓷薄板双雄记一文的回应》,看后颇感困惑。作为真正能将中国陶瓷带向更高水平的建筑陶瓷薄板,如一开始就被人以各种手段进行不当竞争,后果将是对这个新的产业的严重打击。如果不加以及时的制止,保护创新,那么我们的建筑陶瓷薄板这个产业化的龙头能够走多远?带着“困惑”和好奇心,笔者查阅了文中提到的“BOBO陶瓷”和“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由“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更名,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的官方网站、行业网站及国家标准等有关资料,并试着从法律的角度浅析相关问题。
一、谁才是法律认可的陶瓷薄板。
从“BOBO陶瓷薄板”和“蒙娜丽莎陶瓷薄板”官方网站,可看出二家企业都称其产品为陶瓷薄板。其中BOBO陶瓷薄板的特征是:规格为600*1200cm,厚度4.8mm;蒙娜丽莎陶瓷薄板的特征是:规格900*1800cm,厚度5.5mm、3.5mm二种规格。
面对二家企业的“陶瓷薄板”产品特征相差较大的情况下,让不具备法律和陶瓷行业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深感困惑,究竟何为建筑陶瓷薄板?
为促进陶瓷行业创新、节能减排及厘清新产品标准,我国于2009年3月9日发布并于2009年11月5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陶瓷板(GB/T23266—2009),已对陶瓷板术语和定义作了明确界定,如标准“3.1陶瓷板 ceramic board:由黏土和其它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生产工艺制成的板状陶瓷制品。(注:厚度不大于6㎜、上表面面积不小于1.62m2。)”
可见,陶瓷板国家标准已明确规定,厚度不大于6mm,上表面面积不小于1.62 m2的陶瓷产品,才能称之为“陶瓷板”。BOBO陶瓷薄板规格为600*1200cm,即上表面面积0.72 m2,蒙娜丽莎陶瓷薄板规格900*1800cm,即上表面面积1.62 m2。从法律规范和标准上看,BOBO陶瓷薄板是不能称“陶瓷薄板”的,不属陶瓷薄板范畴,最多只能称为薄砖。否则,BOBO陶瓷以“陶瓷薄板”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行为,将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让人费解的是,陶瓷板国家标准颁布已二年多,为何还会出现混淆概念和标准的情况,如此最终误伤的将是陶瓷板生产企业乃至陶瓷板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与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整个陶瓷产业的升级和陶瓷薄板的产业化影响极坏。
这里面除了有关企业在进行虚假宣传之外,有关的行业人士在进行宣传时也没有真正弄清楚建筑陶瓷薄板与普通薄砖的区别真正在哪里,容易误导消费者或相关人员,引起混淆。这究竟是一种无意还是一种受有关企业影响的有意呢?
二、不正当竞争问题
首先,BOBO陶瓷以“陶瓷薄板”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行为,明显涉嫌虚假宣传,本身就是一种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在浏览二企业官方网站后,笔者发现:在“蒙娜丽莎陶瓷”官方网里找不到关于“BOBO陶瓷薄板”等字样,以及对比性宣传;然而,在“BOBO陶瓷薄板”官方网里含有大量关于“BOBO陶瓷薄板”与“蒙娜丽莎陶瓷薄板”的对比性表述,如《选款瓷片画装饰你的生活》里就对二种瓷板画价格进行对比宣传;《BOBO薄板24个为什么?为什么做薄板》一文“在中国,产品的仿照能力是很强的。像东鹏、新中源、这样的企业肯定是用钱砸出来的。而且质量比较差。而我们是单纯做薄板的,在国内是首家陶瓷薄板……你看,蒙娜丽莎在3年前推出了900X1.2米的薄板后,到现在在全国各地只有一个经销商在做(09年底在内蒙的鄂尔多斯的专卖店)。而且是60平米左右。我们在去年的10月份开始做,只用了3个月的时间就有20多家经销商。而且900*1200的薄板在运输过程中破损力高、而且只能用于粘贴外墙面。要安装一块板至少要两个人。一个人很难把他贴上去。蒙娜丽莎没有背景墙。”
就笔者对建筑陶瓷薄板的了解及行业信息来看,BOBO陶瓷的这篇文章中,上述所言明显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明显涉嫌对蒙娜丽莎公司及行业其他公司的恶意诋毁、贬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可见,“bobo陶瓷”上述宣传资料通过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对比,且有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之嫌,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而触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稍有不慎便置身于法律纠纷的旋涡中。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包括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或包装上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首先,BOBO陶瓷以“陶瓷薄板”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行为,明显涉嫌虚假宣传,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时极易误导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BOBO陶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察看BOBO陶瓷薄板官方网、产品简介、宣传单、产品包装箱等资料,笔者均未看到BOBO陶瓷公司名称全称、生产者、产地等。在BOBO官方网一篇标题为《陶瓷薄板实现世界性技术突破》的文章上,发现此文内容“广东bobo陶瓷有限公司传来喜讯,该公司继在陶瓷薄板上实现自动化抛光后,再次在工艺上取得世界性突破,成功实现了陶瓷薄板的全抛釉技术的运用,并推出梵高金系列全抛釉信石材薄板产品”之类的表述,文中多处出现“广东bobo陶瓷有限公司”字样,起初以为bobo陶瓷薄板公司名称为“广东bobo陶瓷有限公司”,但经工商登记查询,并无“广东bobo陶瓷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记录和备案。
在消费者为上帝的今天,侵犯消费者权益,将会面临着太多的消费者投诉和行政处罚的风险,直到停业整顿并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我们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虚假宣传可以蒙骗一时不能蒙骗一世。出来混,总是要还的。纸是包不住火的,谎言总有被历史戳破的那一天。待谎言戳破之时,受伤害的总是自己。最终只能是自食其果!
四、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带着疑问,笔者浏览了“BOBO陶瓷”和“蒙娜丽莎陶瓷薄板”网上的生产线视频、产品切割、产品铺贴视频等,发现二家陶瓷薄板网上上传的视频大部分一致,少数地方小作修改。
就视频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可见,制片者是上述视频的著作权人。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视频作品,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谁是上述视频的制片者?结合视频情况,分析如下:
1、生产线视频大型设备显示“KEDA”字样,大家都知道,蒙娜丽莎建筑陶瓷薄板是用国产的“KEDA”设备制造出来的;
2、无论是生产线视频上的产品,还是铺贴视频上的产品,亦或是工程案例视频上的产品,其产品规格相当大,明显可看出不是1200*600规格的产品;
3、生产线视频上出现陶瓷行业生产技术领域二位建筑陶瓷薄板研发的领军人物,蒙娜丽莎公司生产技术副总裁刘一军、总工程师潘利敏(陶瓷相关报纸曾多次刊登此二人);
4、笔者曾有幸到蒙娜丽莎公司参观其最新的建筑陶瓷薄板生产线,结合视频情形来看,视频所拍摄生产场景是蒙娜丽莎公司生产现场无疑。
稍有关注陶瓷行业的人士,都会有所了解,真正的视频作品著作权应为蒙娜丽莎公司所有。谁侵犯了谁的权利,相信大家不会再是“雾里看花”。
五、肖像权的侵权问题。
非制片方如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同时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BOBO陶瓷生产线视频上出现陶瓷行业生产技术领域二位建筑陶瓷薄板研发的领军人物,蒙娜丽莎公司生产技术副总裁刘一军、总工程师潘利敏。从报纸的报道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是没有经过此二人同意的,涉嫌侵犯了此二位行业领军人物的肖像权,此二人是有权对BOBO陶瓷提出肖像权侵权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