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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2011-7-16 10:20:52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字体: ]

    日前,商务部在其官网公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23日。今后,从个人手中收购旧电器时,或将需要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办法》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在收购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微型计算机等产品在内的旧家电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则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同时,经营者应当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状况、性能情况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应当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的,也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示所购产品档案资料,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经营者应在旧货市场或政府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销售,并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志,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地记录。旧货标志将由中国旧货业协会负责设计并制作,经工商注册后,向旧货市场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提供。《办法》要求旧货市场应当建立对经销商资质审核等管理制度,健全经销商档案,并鼓励旧货市场建立健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对经营者收购和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及时进行统计并发布,包括销售产品品名、商标、产品类别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购买者等内容;鼓励旧货市场特设报废家电储存专区,并提供报废家电集中收集、运输的服务。丧失全部使用价值需要报废、未张贴旧货标志等9类旧电器电子产品禁止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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