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是全国首起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内幕交易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知法犯法”这个成语用在刘宝春身上再恰当不过,而最终的结果也是难逃法律的制裁。2010年12月2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49.9万余元。
2003年1月上市的高淳陶瓷,主营日用陶瓷制造。2009年4月,股价在7元左右徘徊,4月20日,高淳陶瓷停牌筹划重组前一天,该股开盘后仅几分钟就迅速涨停,股价收于8.13元,而这个涨停也是2008年11月以来,高淳陶瓷第一次涨停,而这一涨停又“凑巧”出现在重大利好公布之前。4月21日,因重组高淳陶瓷宣布停牌,5月22日复牌当日即大涨9.96%。截至6月8日,一连10个交易日连续涨停至21.07元,股价上涨逾180%。
高淳陶瓷的这种股价异动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2009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调查高淳陶瓷股价异动过程中发现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及其妻子陈巧玲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介绍,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于2009年2月至4月间,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高淳陶瓷过程,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其妻子陈巧玲。刘宝春、陈巧玲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以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借款400万元所得资金,并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由陈巧玲在其办公室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买入614022股高淳陶瓷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至6月24日期间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49.9万余元。
2009年9月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业内专家指出,此案是全国首例国家公职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相比一般主体的内幕交易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一是刘宝春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且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在代表政府部门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谈判过程中,理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但刘宝春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交易谋取巨额私利,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恶劣;二是刘宝春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型官员,理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但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过程中与他人商议串供,欺瞒证监会的调查,企图蒙混过关,最终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