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却有这样的老板想通过少给员工缴纳保险的方式蒙混过关,到最后却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昨天(1月15日),记者从恩平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老板被判向员工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工作受伤 鉴定一波三折
田某于2011年3月入职恩平某陶瓷公司做搬运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当年7月,田某在仓库干装砖坯工作时,右脚不慎被倒下的砖块砸伤。2013年12月,人社部门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经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公司不服,申请复查。复查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田某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014年12月,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田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田某停工留薪期亦经鉴定、复查,最终确认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5月22日、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8月16日为原告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两次仲裁 工伤待遇未确定
田某的工伤和停工留薪期被确定后,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于2015年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29459.40元。随后其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2015年9月,仲裁委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6月1日起解除,驳回了田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双方均服从该仲裁裁决。后来田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认定田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8949.42元,并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296862.48元给田某。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公司补足田某工伤待遇差额
法院经审理,田某在公司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对仲裁委认定田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8949.42元双方无异议。但社会基金审批记录显示,公司是以月缴费工资1899元为田某缴纳的工伤保险,而不是以田某实际工资缴纳,造成田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最终,减除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已支付部分,法院判决公司仍应向田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44914.5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