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陶瓷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赶超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佛环委〔2016〕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陶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必要性
陶瓷行业是我市传统行业,也是大气污染严重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位居全市前列。根据佛山市2015年环境统计数据,陶瓷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824吨,占全市排放量22.6%;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3255吨,占全市排放量24.3%。2014年,我市了开展陶瓷行业综合整治,大部分陶瓷企业喷雾塔已建成了脱硝设施,但由于国家出台新的《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放宽了排放标准,多数陶瓷企业废气无须脱硝都能达标,导致原有已建成的脱硝装置不需投运。鉴于陶瓷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同时考虑到当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氮指标未能稳定达标,因此,深化陶瓷行业废气脱硝意义重大。
二、整治目标
2017年10月1日前,全市陶瓷行业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收严为100mg/m3,其他大气污染因子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的指标要求;2018年1月1日前,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范围内的陶瓷企业改用天然气。
三、整治范围
对全市的63家陶瓷企业实施烟气污染深化治理,包括建筑陶瓷、洁具陶瓷和特种陶瓷等涉及采用喷雾塔或窑炉进行烧成的陶瓷企业,共计窑炉(包括辊道窑、梭式窑、干燥窑等)340条,喷雾塔209个(具体名单见附件)。改用天然气窑炉或喷雾塔可以不用开展提标整治,但必须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四、整治要求
(一)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2017年10月1日开始,在采用定额达标法对建筑陶瓷行业核定排污量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收严为100mg/m3,按月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3项污染物指标进行实际排放总量核定,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控制。
(二)实行脱硝装置自动控制。要充分利用现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通过在线监测反馈的氮氧化物浓度,自动化控制调整脱硝剂喷射量浓度,实现自动化控制,提高脱硝效率,避免二次污染(如氨逃逸)。同时,强化环保治理设施现场管理,控制烟气氧含量。有条件的,开展窑炉富氧燃烧技术试点,降低氮氧化合物排放浓度。
(三)强化厂区扬尘治理。煤场、陶瓷原料堆场等要落实密闭、遮盖等措施,规范运输车辆出厂冲洗、车辆密封装卸、厂区道路洒水等要求,加强陶瓷企业内部扬尘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无组织排放按照《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中无组织废气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小于1.0mg/m3。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环委会牵头统筹,各区政府负责具体推进。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建管理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陶瓷污染整治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环境监管。一方面,要强化服务指导,按时间节点加快推进陶瓷企业深化整治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等信息,对治理进展缓慢、不配合整治的,要强化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做好信息互通工作,各陶瓷企业要在3月31日前向区上报烟气脱硝整治实施方案,此后要求重点整治企业每月5日前向区环保部门上报整治进展情况,各区汇总辖区内企业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从10月份开始,各区每月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重点陶瓷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浓度及总量控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污染治理技术指导。鼓励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技术的发展研究,搭建政府、治理单位和陶瓷企业交流的技术平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指导企业加快推进烟气污染深化治理工作。
(五)适当资金奖励。对积极完成脱硝治理改造的,各区可利用中央大气专项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方案,进行适当的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