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喜欢喝白酒的市民或许会发现,在琳琅满目的酒类品种中,印有“青花瓷”文字的白酒,往往会显得与众不同。正因如此,一些小酒厂为了提高销量,将“青花瓷”三字突出显示在包装上,殊不知这样的宣传,可能已经构成了侵权。
近日,丹阳法院审理一起“青花瓷”商标侵权纠纷,判决丹阳某超市构成对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青花瓷公司)“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酌定各因素后赔偿1.5万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同一时期受理的与“青花瓷”相关的商标纠纷还有40多件,被告方多为当地的小超市等经营户,其中大多以调解结案。
去年3月27日,北京青花瓷公司维权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丹阳市开发区某超市的经营场所,以70元的价格购买带有“青花瓷”标识的白酒两瓶。
此后,北京青花瓷公司诉至法院,以某超市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要求判令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570元。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青花瓷公司拥有“青花瓷”文字商标,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即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青花瓷”这一词语虽来自于公共领域,但作为酒类商标,在与商品结合使用时,因与所指定的商品没有直接的联系,消费者一般容易认为“青花瓷”是这一商品的出处,该标志因而具有固有显著性,能够使消费者对酒的来源产生成功认知。
本案中,某超市所销售的白酒在纸质外包装和瓷瓶包装上,均印有带“R”的某品牌标识和汉字“青花瓷”字样,其中商标标识字号较小,而“青花瓷”字样所在包装物上的位置较为重要和显著,字号硕大,字体识别性与“青花瓷”注册商标相近。因此,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青花瓷”为商品商标的联想,或是认为“青花瓷”与其商品来源有关,从而使得“青花瓷”文字与酒类商品发生联系。
某超市销售的两瓶白酒对“青花瓷”文字的突出使用,应视为在相同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情形,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某超市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涉案商品的种类、价格、行业利润、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商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