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根据《意见稿》要求,新建项目将接受更为严格的审核,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自2017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而对于目前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后或标准修改单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行业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据悉,目前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共有25个(具体见附表),而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暂未制定特别排放限值,将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意见稿》明确,“2+26”城市现有企业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