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陶瓷产业提质增量、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打响“世界瓷都﹒德化”品牌,力争到2022年陶瓷产值突破500亿元,根据《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泉委发〔2018〕34号)精神,在德委〔2017〕103号和德政〔2018〕116号文的扶持陶瓷产业跨越发展措施基础上,再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1.对陶瓷企业扩产用地需求,优先在陶瓷产业园区安排工业用地竞买;对陶瓷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用地,允许实行协议出让,出让价格应不低于上级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参照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申请企业必须达到前三年年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申请面积(亩)上限为〈前三年年均纳税额-企业现有用地面积(亩)×10万元〉÷10)。对陶瓷企业利用原出让或划拨用地加大投资,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容积率以及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2.对陶瓷企业新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再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陶瓷企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过渡期5年。
3.对新出让的工业用地适当进行奖励,工业用地出让之日起五年内,根据企业每年税收增量情况(对每亩产生增值税5万元以上的),以工业用地出让当年,企业缴纳增值税为基数(新办企业以每亩3万元增值税为基数),按年环比增值税增量县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业用地中标价与出让投标起始价的差额部分(与工业厂房建设奖励由企业自主选择其一享受)。
4.在宝美和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古洋片区、后朱片区等开发区规划布点安居工程用地,通过不同方式出让土地,增加安居工程总量和密度。一是出让限价安居工程用地。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限制交易年限的方式,以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将安居工程的建设、销售推向市场。二是引进社会资本建设“只租不售”住房。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只租不售”居住用地,明确租赁期限、价格、缴纳方式和押金数额等事宜,禁止一次性收取租金以租代售。租赁住房应完成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建成后,限整体登记,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开发建设主体无论自持项目,还是将项目转让给新受让主体,都只能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能出售或变相以租代售等。
5.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对企业厂房未全部拆除外墙脚手架,场地未全部硬化、绿化等,在企业提交承诺书的前提下,先予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手续,解决企业“办证难、办证慢”难题。
6.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无还本续贷”金融服务产品,力争无还本续贷总额在转续贷总额中的比例逐年提高,确保在不改变抵押顺位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提升陶瓷企业融资环境。
7.对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利用“科创贷”(三年期免抵押,月息4.9‰)进行贷款,每家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将原对城东四期中小企业创业园内的企业,利用“新秀贷”(三年期免抵押,月息4.9‰)进行贷款的企业扩大至全县陶瓷产业园区所有新办企业,单家企业授信额度按所拍土地面积每亩40万元标准计算。
8.对拥有专利的企业开展专利权评估的,按评估费的50%给予补助,每笔最高不超过0.5万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的企业,在完成还款后,推荐其申报省、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省级贴息30%-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贴息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积极引导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给予30万元的担保贷款,给予最长2年全额贴息。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0.鼓励陶瓷企业购置除成型自动化生产线以外的属我县首台(套)引进生产核心先进设备,对购置设备50万元(不含税)及以上的,经认定,可参照购置陶瓷自动化生产线予以补助。
11.对获评省级和市级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培育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
12.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奖励1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奖励0.8万元。发生过专利权人著录事项变更,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为企业,且有实际经营、有缴纳税收的,每件奖励1万元。鼓励实行专利产业化,获授权发明专利在下一年度实现产业化的,经审核,每件再给予专利产业化专项补助2万元。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奖励0.2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奖励0.1万元。
13.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实现产业化的,经审核,每件给予专利产业化专项补助3万元,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不重复补助。
1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个体工商户(存续三年及以上且雇佣工人8人及以上)转型为企业的,且年缴纳增值税1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15.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和“泉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
16.对我县行业商协会组织的网货交易会,经事先备案,参展企业达35家以上,展览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给予2万元奖励。
17.鼓励大师到国外的国家博物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故宫博物院等大馆举办个展或联展。其作品被国外一级国家级博物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故宫博物院等一级博物馆收藏的,每件(套)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奖励。
18.鼓励陶瓷文化教育传承,充分利用中小学陶瓷教育资源,策划生成研学旅行项目,吸引外地中小学生前来交流、实践。对策划生成融参观游玩、实践体验为一体的活动项目,编制项目宣传资料等,视项目活动开展效果适当给予支持。
本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中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措施执行。与其他政策措施重复、类同(类似)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牵头单位会同财政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