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所知。问起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丁宇阳表现得就像听天书一样。他是一位准“房产经纪人”,在北京一家规模颇大的房产中介企业已经工作半年有余,然而,尽管如此,他还是没有拿到一份正式的用工合同,迄今为止,他仍然在试用期内。
他没有地产经纪人的“执照”,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绝大部分从业者所持的“身份”,都与丁宇阳相似。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命运甚至还不如丁宇阳——半年之内不能做出出色业绩,而在多家企业“试用”的大有人在。尽管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在企业用工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房产经纪领域至今还是一片“世外桃源”。
“世外桃源”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新的用工规定,我们正在研究,并且之后会按照新法规的要求,调整我们的用工制度,既保证员工的利益,也保障企业发展的动力。”我爱我家副总经理胡景晖告诉记者,在北京的房产中介领域,我爱我家在各方面都是比较“规矩”的企业。
然而,在拥有近千家房产中介企业的北京市场,真正能做到“按规矩办事”的企业并不多。尽管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迫在眉睫,但丁宇阳所在的中介企业,并没有就此问题向所有员工进行任何一种形式的说明,在丁宇阳和他的大部分同事看来,自己的“老板”似乎并没有与自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
丁宇阳现在持有的合同签订于2007年6月,是一份试用期的用工合同,尽管已近半年,但他仍然看不到转正的“希望”,按照这份试用合同,他每月可以领到600多元的试用期工资,除此之外,便再无其他收入。
在此前的工作生涯中,丁宇阳在其他中介企业那里享受的也是类似的待遇,甚至有的公司还难以达到这个数目,正因如此,面对自己试用半年而不能转正的现状,他的心态十分平静。尽管他直到2007年11月才从记者口中得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用工制度并不是他所感觉到的“正常”。
“新《劳动合同法》里虽然对试用期都有规定,但在房产经纪业要执行,恐怕很难,因为这个市场实在太复杂了。”一位业内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
他介绍,一般情况下,房产中介企业在招聘“新人”时,往往会设置1个月~3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并以成交指标为考核标准,作为“转正”条件,在试用期内,一般发放很低的基本工资,不超过800元/月,当完成公司设置的指标之后,便可“转正”,而对于那些不能“转正”的,公司一般会给予延长试用期的“待遇”,这期间,他们一般只从事附加值较低的“租赁”业务。
“现在,按照新的法律,这是违规的,但中介企业有自己规避的办法,因为和其他企业不同,中介公司的‘门店’众多,而且,有很多公司的一些门店,分别拥有法人资格,因此,这些没转正的人,就会被‘转店’继续试用,而在试用期内,他们的劳动将只是为了‘达标’,一般情况下,成交金额中没有提成,只有试用期工资,这种做法,新《劳动合同法》也是没有办法的。”他说。
企业难言
尽管对于行业的用工制度,职员一方“苦水满腹”,但是,对于中介企业而言,似乎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现在中国的房产经纪人市场太乱了,人员流动性极大,而且随意性很强,双方都缺乏必要的约束。”胡景晖坦言。
以目前北京市场的情况看,真正拥有“牌照”,即通过北京市建委组织的“房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人,还不到全部从业者的20%,因此,真正拿到“牌照”的经纪人,都十分抢手,因此,这些“经纪人”频繁跳槽的情况,在行业中十分普遍。
“这个行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竞争经纪人,哪都缺成熟的经纪人,毕竟总量很小。”前述权威人士说,按照他所了解的情况,一般的中介企业,都愿意与这样的经纪人签订长期合同,然而尴尬的是,经纪人自己并不愿意如是所为,并且为了换取短期合同,还主动向甲方提出放弃一些自身的权益,来换取一份相对约束较少、自由空间较大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