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许可规定日期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申请者的基地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审核和审批程序按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培育袋装苗的场所和基础设施;
(三)有与天然橡胶生产许可单位签订种苗来源的协议;
(四)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或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经营种苗所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垦系统的向农垦总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天然橡胶种苗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许可规定日期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申请者的基地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审核和审批程序按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具有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的种苗需委托他人代销橡胶苗的,应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并报当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托方不得再委托第三者代销种苗。
第十三条 天然橡胶种苗在出售前,应由该生产单位的种苗质量检验员出具种苗质量合格证,并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依法检疫合格后方能出圃。对检出有检疫性病虫害样本的同批种苗,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种苗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出售种苗前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载明种子来源、育苗量、生产和出圃日期、销售去向,以及质量检测等内容,并注明责任人。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自繁自用的天然橡胶种苗不需许可。
天然橡胶种子种苗作为商品化运输时,应出具盖有生产者公章的出圃单和检疫合格证等资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每年培育种苗前,应向所在地热作主管部门报告(属农垦系统的向农垦主管部门报告)计划育苗数。
第十七条 为防止疫病传入我省,禁止从岛外疫病区调运天然橡胶种苗进岛。凡外省调入我省的天然橡胶种苗,调入单位或个人须持天然橡胶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证书等证明资料,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调入我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