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天然橡胶是海南省主要农作物。为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规范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种苗是指采用《天然橡胶种子》(GB/T17822.1-2009)规定的天然橡胶种子培育砧木苗,采《天然橡胶苗木》(GB/T17822.2-2009)规定的芽条作接穗,经芽接、抚育和经出圃前处理的达到规定标准的苗木。天然橡胶苗木包括芽接桩苗、袋装苗和高截杆苗。袋装苗又分为袋装芽接桩苗、袋装小苗芽接苗、袋装籽苗芽接苗。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橡胶种苗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负责海南农垦系统区域内及海胶集团的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天然橡胶种苗的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天然橡胶种苗繁育生产基地,确保天然橡胶种苗质量。
(一)基地育苗的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以上;
(二)有必备的育苗生产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植保器械;
(三)有2名本专业技术人员和育苗技术工人;
(四)有1名天然橡胶种苗质检技术人员;
(五)苗木品种采用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的天然橡胶品种。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增殖苗圃技术档案。包括建立时间、品种名称及来源等;
(二)建立育苗技术档案。包括砧木种子和芽条的数量及来源等;
(三)建立病虫害防治制度及档案;
(四)建立橡胶苗销售信息档案。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农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凡在本省从事天然橡胶种苗(芽接桩苗和袋苗及高截杆苗)商品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农业厅(农垦系统的向省农垦总局)申请,获取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方能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的生产经营活动。
凡在本省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垦系统的向省农垦总局)申请,获取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方能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具有使用权5年以上的育苗的土地;
(三)具有满足生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
第八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农业厅(农垦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