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官窑瓷器都有帝王年号款,特别是清代的官窑瓷,从“大清顺治年制”到“大清宣统年制”,都书著“大清某某年制”,唯有收藏南京博物院的一只酒盅例外,圈足内阴差阳错地书著“大明康熙年制”款。
这是一只小小的青花贯套纹酒杯,高仅5厘米,口径8.8厘米。杯的胎体坚致而轻薄,迎光透亮,绘青花贯套纹,“大明康熙年制”楷书款书写不工整,具有康熙早期的书款特征。这样的酒盅是宫廷里的日常用品,有不少重复件,它们都书写着“大清康熙年制”楷书款,唯有此件例外,应该是无意为之的误笔,但这个现象客观上说明,此时官窑并不像明代官窑那样严格检验过关,同时也反映出当时的民众,至少是那位画匠的心中仍然有明代的影子。
明清两代的官窑瓷可以分为工部定瓷与钦定瓷两部分,钦定瓷为皇家内部所用,工部定瓷主要用于赏赐,钦定瓷的质量要求比工部定瓷高。明代正德朝以前的烧造体制是完全由御窑厂承担烧造任务,明嘉靖朝至清代,工部定瓷仍旧由御窑厂烧造,钦定瓷则放到民窑中生产,并规定烧坏了要赔。这种赔偿制度的剥削是很残酷的,瓷器烧坏了,不仅窑工要赔,督窑官也要被扣薪水。清乾隆八年,宫廷责令督窑官唐英,因乾隆元年和乾隆二年所烧瓷器釉水花纹远逊从前,又破损过多,赔补2164.53353两银子,于是唐英在奏折中写道“……奉令赔补……先将前项银两陆续赉交养心殿造办处查收……”
明代正德朝以前的官窑瓷出厂前需要经过两次拣选,一次是刚出窑时,另一次是运到御窑厂的中心所在地珠山以后,不合格的一律打碎,统一埋入地下。嘉靖朝以后,御窑厂无力继续完全承担官窑的烧造任务,将一部分产品放到民窑烧造。这种官窑的烧造体制,被清代官窑接受。但清代官窑没有立下将次品打碎的规矩,反而允许它们上市买卖,故文献记载,景德镇瓷器市场上一度形成“官民竞市”—官窑器和民窑器在市场上竞争—的局面。
登上中国古代制瓷工艺高峰的清代康熙官窑,在小酒杯上却误署了“大明康熙年制”款。清康熙朝的官窑瓷,至少是大量的日用酒杯,其检验并不仔细,起码疏忽了对款的逐件过目。试想,如果这件酒杯当年在清廷宴会上被发现,从督察官到窑工岂不都要被株连九族。也许,即使有谁用了这只酒杯,也不敢言语吧。它幸亏没有被放到康熙皇帝的餐桌上。 霍 华